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金2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14482,是由从事果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的企业、果品专业合作社、地方协会、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为果品产业服务的相关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会员为本、服务至上,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为会员、为果农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果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会长(法人代表)鲁芳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巡视员),专职副会长张庆丰,秘书长陈磊。协会秘书处下设:综合部、信息部、会员部、会展培训部、国际合作部。
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果品行业的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指导行业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和政策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制止、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三)根据市场需要,开拓市场,满足美好生活需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果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果品流通现代化。(四)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办好会刊、信息专刊、网站等,为会员、行业和果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五)组织和举办果品展销会、博览会、产销对接、品牌营销,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论坛等活动,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六)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培训和业务考察。(七)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八)接受委托制定果品行业的相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组织优质果品评审活动,提高果品质量,保障果品安全。(九)代表中国果品流通行业参加国际果品流通行业组织的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果品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和贸易关系,接受会员委托,提出反倾销诉讼和应对诉讼,维护中国果业的利益。(十)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我国是果品生产大国,也是果品消费大国。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果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热诚欢迎业界同仁加入中国果品流通协会,坚持绿色发展、质量兴果、品牌强果,凝心聚力,共谋发展,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果品流通协会(China Fruit Marketing Association)简称中国果协(CF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果品流通、加工、储藏的企业、果品专业合作社、地方协会、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为果品产业服务的相关企业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会员为本、服务至上,履行服务、协调、自律、维权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行业、为会员、为果农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果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果品行业的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现状,指导行业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产销政策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制止、纠正违规违法行为,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护果品行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
(三)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协助会员搞活经营,发展果品专业合作社和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连锁配送等经营模式,促进果品产业化和果品流通现代化。
(四)组织本行业的信息交流,办好会刊、信息专刊、网站等,为会员、企业、行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和举办果品行业的商品展销会、博览会和广告宣传,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总结交流、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论坛等活动,发展与行业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六)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行业培训和业务考察。
(七)开展诚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接受委托制定果品行业的相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组织优质果品评审活动,以进一步全面提高和改进果品质量,保障果品安全。
(九)代表中国果品流通行业参加国际果品流通行业组织的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果品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和贸易关系;接受会员委托,提出反倾销诉讼和应对诉讼,维护国内果业的利益。
(十)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果品加工、经营、储运及科研、教育并在本行业里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单位入会的应提供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以个人入会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
(二)经理事会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质询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介绍发展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参加,根据情况,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人选提名,依据会员的实力、影响力、对协会的贡献,经民主协商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原则上由单位法人或其他主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调整代表,需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该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本会设专业委员会、分会、办事处、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1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核准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