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绥中县某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木美土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 150000 元。
贰
一审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绥中县某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7705 元,由木美土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6095 元。
微信号|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信息部|010-6609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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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某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木美土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 1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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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绥中县某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7705 元,由木美土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6095 元。
微信号|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信息部|010-66095227